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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的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2-14


 

登记编号:云府登554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2009年第1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1120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3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了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产业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培育优质、丰产和高效的森林资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现就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低效林改造是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提升林分质量,发挥森林效益的森林经营措施。我省94%的国土面积是山区,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64亿亩,森林蓄积量15.4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近50% 。但是,由于人为和自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树种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差、效益低。全省林分平均蓄积量和生长量分别为6.88 立方米/亩、0.28立方米/亩,林地生产力较低,制约了我省林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林业的改革和发展,实施了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明确了"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林业发展思路。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合理经营商品林资源,是实现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充分发挥我省自然优势和林地生产潜力,培育优质高效的商品林资源,是彻底改变我省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现状的重要途径;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是实现生态建设和林产业协调发展、推进我省现代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做好低效林改造工作,对促进我省农民增收、林区发展和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优质高效商品林为宗旨。以调整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科技支撑为手段,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实施主体,通过科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低效林改造,加快我省森林资源培育步伐,促进林产业发展和林区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依靠科技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主体明确、多渠道筹资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和改造对象

    (一)实施范围。商品林区符合改造条件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地类,皆纳入低效林改造实施范围。

    自然保护区林地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对象。林地生产力明显低于所在立地条件水平,单位面积林木生长较慢、产量较低的林分,以及受自然、人为等因素影响,林分质量不高的低价值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

    (三)低效林评判标准。衡量低效林指标的参考标准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和林业生产水平,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90-2007)的规定制定,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改造方式。可采取结构调整、树种更替、补植补造、封山育林、林分抚育、嫁接复壮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改造目标,规范实施。低效林改造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情况,结合本地生态建设和林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低效林改造规划,明确改造区域、规模和目标任务(规划期应为2009年-2012年及2012年之后中长期规划)。低效林改造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低效林改造规划和实施主体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设计。实施主体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积极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低效林改造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要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积极开展不同区域和类型的试点。省林业厅将选择德宏州为省级试点,各州(市)要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改造步伐。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效林改造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低效林改造条件和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林产业发展的改造行为要给予大力支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联营、转让等形式投资低效林改造。低效林改造任务纳入当年林业生产计划,并作为项目进行考核;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产业造林项目投资,可用于低效林改造造林。

    (四)强化监管工作,确保改造质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实施主体开展改造工作,合理确定改造方式,科学选择林种和树种,明确培育目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效林改造全过程的监管。

    (五)尊重林权所有者的意愿,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凡纳入低效林改造的林地,应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改造工作。其中:经过林权制度改革分包到户的林地,须经林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属于集体经营的林地,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国有林地的改造可由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未确定使用权主体的国有林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不得进行改造。

    (六)加强低效林改造采伐管理。低效林改造涉及采伐林木的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制度,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要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木材生产计划中优先安排低效林改造所需要的指标,并专项用于低效林改造。各地要加强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管理,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低效林改造要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禁止借机采伐正常林分的林木。凡违法采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擅自采伐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树种。

    (七)严格低效林改造更新管理。更新造林是低效林改造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开展更新造林和经营管护工作,认真抓好种苗、林地清理、整地、栽植、抚育和管护等改造更新环节的质量,确保在改造采伐第二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八)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低效林改造的实施主体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小班为单位的低效林改造技术档案,档案包括年度安排计划、合同文本、作业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和项目施工情况(包括采伐施工、造林施工、用工量、投资决算、检查验收报告)等。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造成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把低效林改造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来抓。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低效林改造工作的管理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低效林改造的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要建立低效林改造公示制度,将每年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落实的改造地点、实施主体等按规定进行公示。有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要积极参与低效林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本意见自2009315日起施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云林造林〔200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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