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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3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永善县森林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永善县森林公安局查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洪(永善县青胜乡江北村人)因建房需要,2016年12月11日-12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进入自己的自留山杉树堡处砍伐杉树50株。因嫌木材数量不够,又于2017年4月17日-19日,携带油锯进入自己的又一自留山青树堡处连续砍伐柳杉195株。王某洪无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两次共砍伐柳杉245株。
被群众告发后,永善县森林公安局桧溪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调查。经聘请永善县林业局专业人员对砍伐木材进行鉴定,王某洪砍伐树木(柳杉)245株,切成木材422件,共计立木蓄积76.64立方米。
法院审理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