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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4
11月22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在柳溪乡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周边群众参与了旁听,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田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张某全、刘某亮、李某从、李某银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农历的9月初10日,昭通市盐津县的罗洪顺到彝良县柳溪乡找当地村民李某田联系收购红嘴相思鸟,并讲好以每个一元钱的价格收购,随后李某田伙同彝良县柳溪乡茶坊村徐山社村民李某银、李某从、张某全、刘某亮一起猎捕红嘴相思鸟。其间,于2015年农历9月16日至2015年农历10月初4日,在彝良县柳溪乡茶坊村徐家山社二岩处用尼龙网猎捕疑似红嘴相思鸟680只,2015年11月15日,李某田等人以一元钱一只的价格将680只疑似红嘴相思鸟出售给罗某顺,所得的680.00元钱由李某田、李某银、李某从、张某全、刘某亮五人平分。2015年11月15日晚,罗某顺将680只疑似红嘴相思鸟运往昭通市盐津县销售途中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田、李某银、李某从、张某全、刘某亮非法猎捕、罗某顺非法收购的是红嘴相思鸟,属"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顺、李某田、李某银、李某从、张某全、刘某亮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粘网非法猎捕680只红嘴相思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罗某顺是犯意的提起者,李某田是犯罪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两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银、李某从、张某全、刘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